JFG-2024-002
河江东管发〔2024〕3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直属和市驻江东副科以上各单位,区各工作机构,各国有企业:
《河源江东新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已经区2024年第7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人:邹渊;联系电话:3133163)。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河源江东新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东新区商贸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吸引一批优秀商贸企业来河源江东新区发展,做强做大河源江东新区实体经济,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江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二条场地支持。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江东新区写字楼、商业中心(大厦)(自建房除外),用作办公或经营场地的企业(大个体)可获连续三年资金支持,具体如下:
(一)对未纳入江东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按企业当年主营收入的3‰给予支持,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在内。
(二)对纳入江东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一般纳税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
1.年主营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2.年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
3.年主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三)对纳入江东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一般纳税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1.年主营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
2.年主营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3.年主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
(四)对租购江东新区总部经济区国有企业商务楼(写字楼)用作办公或经营场地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在享受上述对应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再按江东新区总部经济区招商优惠政策支持。
(五)符合以上支持条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可额外获得营业收入增长部分的2‰支持。
第三条新增限额(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扶持
(一)个体户。对新纳限额以上的批发商贸个体户,每户奖励8万元,分三年奖励,其中上限第一年奖励4万元,第二、三年实现营业额8%以上正增长,再分别奖励2万元;对新纳限额以上的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个体户,每户奖励5万元,分三年奖励,其中上限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二、三年实现营业额8%以上正增长,再分别奖励1万元。
(二)企业
1.批发商贸企业。对新纳限额以上的批发商贸企业每家奖励12万元,分三年奖励,其中上限第一年奖励6万元,第二、三年实现销售额8%以上正增长,再分别奖励3万元;
2.零售商贸企业。对新纳限额以上的零售商贸企业(含汽车4S店),当年零售额(营业额)3000万元以下的,每家奖励8万元,分三年奖励,其中上限第一年奖励4万元,第二、三年实现零售额8%以上正增长,再分别奖励2万元;当年零售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奖励12万元,分三年奖励,其中上限第一年奖励6万元,第二、三年实现零售额8%以上正增长,再分别奖励3万元。
3.住宿餐饮企业。对新纳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商贸企业,当年营业额800万元以下的,每家奖励8万元,分三年奖励,其中上限第一年奖励4万元,第二、三年实现营业额8%以上正增长,再分别奖励2万元;当年零售额8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12万元,分三年奖励,其中上限第一年奖励6万元,第二、三年实现营业额8%以上正增长,再分别奖励3万元。
4.服务业企业。
对新纳限额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
对新纳限额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当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
对新纳限额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当年营业收入7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每家奖励8万元,分三年奖励,其中上限第一年奖励4万元,第二、三年营业收入实现8%以上正增长,再分别奖励2万元。
5.支持制造业建立销售公司。鼓励制造业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促进制造业与商贸深度融合。制造业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当年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资金。次年零售额同比每增长500万元的,继续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大力引进大型商贸零售总部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按《河源江东新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修订版)》(河江东管发〔2023〕2号)执行。
第四条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营
(一)鼓励发展集中结算。对集中结算且纳统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等法人企业,入库当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1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展纳统企业培育。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每增加1家“批、零、住、餐”法人企业或大个体户上限纳统,给予商管公司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以租代管”的大型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农贸市场,通过经营模式改造,成立运营公司、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收银并获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分年度给予一定奖补。奖励标准:自主经营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含)第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第二、三年实现营业收入8%的增长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自主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第一年给予6万元奖励,第二、三年实现营业收入8%的增长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五条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于每年6月统一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大个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到区经济促进局。
(二)审核。区经济促进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联合区发展财政局、税务局、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对企业实际的营业收入、入统关系及税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区管委会审核。
(三)兑付。江东新区管委会审查并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财政局依法依规给予兑付,并对支持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租(售)合同、发票复印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河源江东新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四)企业/个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2);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提交区经济促进局和区发展财政局,一份由申报企业自行保存。所有提交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退还申报企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已获支持资金的,需退回支持资金,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被扶持(奖励)的企业承诺5年内不得迁出江东新区。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资金安排。江东新区每年度设立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本办法所提及的支持资金纳入江东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对适用本办法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大个体)予以支持。
第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江东新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本办法支持在江东新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已纳入限上企业营业统计且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体户(建筑、房地产行业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由江东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河源江东新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docx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hyjdxq.gov.cn/zwgknew/zcjd/content/post_6124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