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G-2024-003
河江东管发〔2024〕4号
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属和市驻江东副科以上各单位,区各工作机构:
《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已经区2024年第6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乡村振兴办公室反映(联系人:刘奕邦;联系电话:3133039)。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财产使用效益,助力全区乡村振兴事业建设,根据《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粤农扶组〔2019〕25号)、《河源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河扶组〔2019〕42号)(2023年正式更名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一条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捐赠专户的资金,以及区农林水务局(乡村振兴办公室)接收的捐赠物资,均为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捐赠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
第二条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所募集捐赠财产,主要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捐赠财产不得用于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的欠薪补发、接待、办公等开支;不得用于使用单位的预算开支缺口和偿还债务使用,以及其他与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捐赠人有明确使用意向的为定向捐赠财物,捐赠人要在交付捐赠财物前与区农林水务局签订捐赠协议,指定捐赠财物的使用方向、领域、资助项目等,由受赠人按捐赠协议安排使用。捐赠财产到账三个月内,捐赠人没有明确指定使用地域受益人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财物,以及捐赠协议明确由区统筹使用的捐赠财产,均为非定向捐赠财产。
第五条区级筹集非定向捐赠财产,应及时缴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使用单位向区管委会申请获批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重点用于帮助困难群众发展生产、技能培训、助学、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等方面,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区级筹集的定向的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引导捐赠人将捐赠财产主要投向直接促进脱贫户、监测户增收项目,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定向使用。
第六条本意见的捐款使用的统计、审计年度均从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七条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依法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必须用于原捐赠用途。
第八条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所筹募的非定向捐赠财产,主要用于区的帮扶困难群众、乡村振兴项目和省、市、区安排的重点帮扶项目。受赠人应按照《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安排使用捐赠财产。定向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项目或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调剂分配。
第九条为确保捐赠财产专款专用,捐赠财产统一通过捐赠专账来核算。定向捐赠资金在捐赠专户留存时间超过两年(以到账时间开始计算),在此期间捐赠方未申请拨付使用捐赠资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统筹使用此定向捐赠资金,用于帮扶困难群众和乡村振兴项目。
第十条捐赠财产申请使用审批程序
(一)区级筹集定向捐赠财产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1.由使用单位根据捐赠单位指定项目提出财产使用申请;
2.由捐赠单位签名盖章确认;
3.所在镇驻镇工作队及镇(街)进行审核;
4.区农林水务局(乡村振兴办公室)根据捐赠协议对捐赠财物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5.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任作出审批意见。
(二)区级筹集非定向捐赠财产使用审批程序:
1. 使用单位谋划“6·30”项目,并制定捐赠财产使用方案,由区农林水务局(乡村振兴办公室)统筹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并经区发展财政局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其中:50万元(含)以下由区管委会分管业务领导审核、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50万元—400万元(含)由区管委会主任审批,400万元以上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待批复通过后,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十一条审批申请资金使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使用审批表;
(二)受助村资金使用申请(要有镇、村级审核意见);
(三)受助项目的详细实施计划方案;
(四)受助村出具的受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五)捐赠协议书或捐款意向书(定向捐赠需提供);
(六)发票(或行政收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区主管部门及各镇(街)要加强对捐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项目日常监管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对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的,应责令返还有关捐款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各镇(街)、村(居)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定期向受赠人报告执行情况;应当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明细台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应当按照捐赠财产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捐赠财产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管理力度。帮扶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财产退回区农林水务局账户(6·30专户)。
第十五条捐款的使用情况明细按上级规定的时间每年公示一次。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依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期间区级筹集“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定向捐赠资金申请使用审批表.xlsx
2.江东新区“630”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非定向捐赠资金申请使用审批表.xlsx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hyjdxq.gov.cn/zwgknew/zcjd/content/post_611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