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江东办〔2021〕9号
河源江东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东新区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新区直属和市驻江东新区副科以上各单位,新区各工作机构:
现将《江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向新区应急管理局反映(联系人:谢志青;联系电话:3133176)。
河源江东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预案编号:河江东总体预案〔2020〕1号
版本号:第1版
河源江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河源江东新区辖区内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置辖区内上述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河源江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经征求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于2020年 11月9日经专家组评审通过。本预案作为处置江东新区辖区内上述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请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机构、镇(街)、村(居)及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河源江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本预案是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全区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区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工作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01日起实施);
(2)《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2.2 指导、参考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于2006年1月8日)发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其它相关的文件、规定等。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安全健康和生命财产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处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区辖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新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较大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新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 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级别的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政府负责处置。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新区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或其他需要市级响应的突发事件,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处置,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2)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新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新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或由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新区主要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4)。
(3)新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新区部门应急预案是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印发,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镇(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报送包括应急预案内容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并报新区管委会备案后才能举办。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单位)必要时要制定预案操作手册。
新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基层应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组成。新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
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领导工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应急职责。新区管委会设立新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新区管委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新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按照新区管委会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定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新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新区应急委的领导;听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审核新区总体应急预案、重大应急规划等;协调区、镇(街)以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帮助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新区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分管农林水务、三防、森林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财政局、经济促进局、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江东交巡警大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为成员单位。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机构和单位按照本部门、本机构、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新区管委会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新区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新区各部门所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新区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江东新区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中新区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工作部)归口管理新区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新区紧急处置突发事件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新区发展财政局:负责将区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费用的紧急拨付(救援队伍启动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费用、应急设备物资调运准备金、征用非政府设备物资补偿金和赔偿金、受灾居民伤病医治、生活补助金等)。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等。
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庭及配合处理善后事宜;负责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等;救助难民和赈济受灾群众,开展募捐工作;负责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负责处置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等。
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和城市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的处置;因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处置;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负责协调属地避难场所的准备和确定;配合属地征用临时避难场地;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和组织、协调环境污染处置工作等。
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农用机械和水利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负责水雨情监测、气象要素预报工作;负责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负责野生动植物灾害,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组织编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火灾扑救、灾害救助等工作;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救援、防汛防旱防风和救灾、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人民防空等工作。
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按权限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配合上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分析评估工作;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灭火、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等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江东交巡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交通疏导、查处重大交通事故等工作。
新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高铁新城服务中心:负责所属企业事故现场应急疏散安置工作;配合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新区党委、管委会值班室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构成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工作机构。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负责接收、核实、传递、通报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3.1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新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未设有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由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新区领导牵头,事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新区应急指挥部指定。
2.3.2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新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2.3.3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编制编修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预案;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1 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统一部署和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牵头,依托专项指挥部,成立“江东新区**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病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专项指挥部通报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告专项指挥部协调处置。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值班值守、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报告、巡查检查和事件先期处置等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信息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支持,针对区域应急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为区域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3 运行机制
3.1.1 预防
(1)新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新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新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新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新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2 监测
(1)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和处理,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新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1.3 预警
3.1.3.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量化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3.1.3.2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IV级预警信息,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发布和解释,或者经新区管委会授权,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释,上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其他区、县。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新区通过应急值守系统等多种方式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3预警响应措施
收到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向有关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3)向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4)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3)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向企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1 信息报告
3.2.1.1 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1)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2)突发事件以纸质或电子版两种形式进行报告。纸质版通过传真报送新区值班室,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新区值班室电子邮箱,报送后电话报新区值班室值班人员。
(3)对于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也要及时报告。
3.2.1.2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信息报告工作以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原则。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向新区党委、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向新区党委、管委会报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区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新区值班室收到信息后报新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抄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络网,不断延伸信息报送触角。要建立突发事件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
3.2.1.3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1)信息上报
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新区有关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新区党委、新区管委会报告,新区党委、管委会在2小时内将信息报送至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采用口头汇报、电话汇报,随后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并做好续报工作。涉及到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敏感社会动态和敌情舆情动态、紧急灾情疫情、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2)信息核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新区有关部门接到新区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事件信息,要在15分钟内反馈。
3.2.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部门(单位)的问题引起的或主体是本部门(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第一时间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
(4)如果需要跨区域的外部援助时,由新区各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事项内容、时机,由新区管委会报告市委市政府,发出援助请求。
3.2.3 指挥与协调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新区管委会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事件类别启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现场指挥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2.4 处置措施
3.2.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新区管委会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7)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2.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新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5 区域合作
(1)新区管委会指导、鼓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2)新区管委会加强与毗邻县(区)以及市内其他地区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由新区管委会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负责处置工作的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新区管委会作出报告。
(2)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组织新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全区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新区党委、管委会报告。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请求,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程序报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或上报市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新区党委宣传工作部根据新区管委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发布事件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信息。具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救援大队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新区、镇(街)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河源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如有需要新区管委会可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协助救援请求。
(4)社会应急力量。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1)新区管委会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新区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新区发展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要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新区管委会及新区发展财政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开展损失评估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扶持措施。
(2)新区管委会要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1)根据新区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新区应急办负责。
(3)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 应向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必要时,新区应急委可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5)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1)新区社会事务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2)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1)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和城市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和城市管理办公室)牵头,江东交巡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和城市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1)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新区经济促进局牵头负责,新区社会事务局、新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1)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新区管委会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划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监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1)新区管委会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公共安全综合研究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防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水务、气象服务保障协调工作,加强与市气象局的联系,充分利用全市气象资源,掌握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新区党政办公室(政法工作办公室)会同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新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党员、干部普法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法律常识宣传,推动社会各层面人员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责任。
(2)新区党政办公室(政法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律师队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6 监督管理
(1)新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新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新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1)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和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社会公众和本部门(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2)全区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区社会事务局要会同新区应急办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3)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4)新闻媒体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应急〔2020〕88号)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由新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和实施,由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
(2)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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