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6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
主题的含义是,各级消协组织要履职尽责、守正创新,以提升消费品质为目标,通过促进消费供给提质、加快消费维权提效、推动消费环境优化,助力消费提质扩容,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维权小知识
作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我们只有了解了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要时间节点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在遇到强买强卖时,请注意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消费凭证,包括订单明细、付款凭证、宣传资料、商家承诺、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据。这些证据是维权的关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以凭借它们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商家进行协商。在协商时,要保持冷静,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双方能够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热线。投诉时要清晰准确地说明投诉事项、诉求以及相关证据。 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需双方有仲裁协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则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消费者应准备好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