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类补贴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流程:
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四>、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2、创业资助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二、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注册并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系统地址:http://hrss.gd.gov.cn)一次性创业资助进行网上申报;
<二>、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登录系统打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交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属在校生的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属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河源农商银行)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完整的“开户支行”名称(原件核对后退回)
3、租金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二、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注册并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系统地址:http://hrss.gd.gov.cn)租金补贴进行网上申报;
<二>、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租金补贴申请表(登录系统打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交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在校生的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属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五>、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七>、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一、申请条件: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二、申请和核发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账号,并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系统地址:http://hrss.gd.gov.cn)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进行网上申报;
<二>、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登录系统打印);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七>、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签订协议(应双方签订政府购买孵化服务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县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二、申请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资料:
<一>、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二>、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四>、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创业孵化服务包括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创业人员举办项目推介会、项目评审会、创业交流会、政策咨询、创业讲座和培训、开业指导、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形式,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上服务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纸质、照片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