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专职消防队伍是江东新区消防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急难险重任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江东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灾害事故风险日趋复杂,消防救援任务日益繁重,对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4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新修订出台《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2025年3月,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河府〔2025〕13号)。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需要,结合江东新区实际,制定出台本《实施细则》,从职业荣誉、待遇保障、社会优待等方面系统完善专职消防员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职业吸引力,稳定队伍力量,提升全区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2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
(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2025〕13号);
(四)《工伤保险条例》;
(五)《烈士褒扬条例》;
(六)《河源江东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东新区辅助工作人员薪酬体系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河江东办发〔2025〕6号)。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职消防员,是指由区管委会保障、纳入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其中: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专职从事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人员。
四、职责划分
《实施细则》明确,江东新区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级负担,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本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核心内容
《实施细则》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经费保障
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级负担,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考虑到专职消防队伍全天候战备执勤的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职业特点,可以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项目和标准,结合实际发放高温补贴和高危补贴。
(二)荣誉激励
区管委会将专职消防队伍(集体、个人)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同时,将慰问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年度政府慰问工作计划,在重大节日期间以及执行重大灭火救援行动、安保任务完成后,组织走访慰问。
专职消防员参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时,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表彰奖励名额。专职消防员受到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对应业务部门功勋荣誉表彰时,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伤亡抚恤与社会保障
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按有关规定颁授烈士证书,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发放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抚恤标准参照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抚恤金由区管委会统筹保障。
在社会保障方面,专职消防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同时,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工作所在单位全额报销。
(四)交通出行优待
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在职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同等优待政策。
(五)医疗优待
患急危重症的专职消防员在区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区消防救援机构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专职消防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协调指定本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的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建立专职消防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按照 “先救治、后办手续” 的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专家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 “先诊疗、后结算” 原则进行。
(六)子女教育优待
在职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学前教育: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专职消防员子女,在单位驻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义务教育:在单位驻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中等职业教育: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专职消防员意愿,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转学:专职消防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需要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普通高中阶段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
(七)薪酬与住房保障
专职消防员薪酬参照《河源江东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江东新区辅助工作人员薪酬体系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河江东办发〔2025〕6号)执行。将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纳入我区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其他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政策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yjdxq.gov.cn/zwgknew/zfwj/gfxwj/content/post_714547.html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