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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源江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河源市政府网时间:2022-04-01 1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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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江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2年3月15日新区管委会2022年第3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以河江东管〔2022〕8号公布,自2022年3月22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推进,国务院、省政府、河源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4月17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河府〔2021〕24号),自公布之日起,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具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河源市政府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江东新区及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结合江东新区实际情况,起草《河源江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 

  4.《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5.《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江东新区镇(街)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主要内容概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规定》适用于江东新区镇(街)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本规定共九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本《规定》的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职责,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等。

  第二章基本规范。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步骤及流程,如: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内容等。

  第三章起草和报送。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和报送的工作规则,如: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

  第四章审核和审查。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审查的工作规范及程序,如: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

  第五章登记和发布。明确规范性文件登记和发布的要求,如: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发布等。

  第六章备案审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如:统一备案审查等。

  第七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如: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需作实施情况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实施情况评估,防止文件过时扰民。

  第八章监督。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措施,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第九章附则,规定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关联政策链接:http://www.hyjdxq.gov.cn/zwgknew/zfwj/gfxwj/content/post_490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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