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信用修复“一件事”
二、修复条件
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修复条件 |
(一) | 行政处罚信息 | |
1 | 行政处罚信息 | 符合下列条件的: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
(二) | 异常名录信息 | |
1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2 |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 3.因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完成注销登记。 |
(三)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
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
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当事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 |
3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被列入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且公布期间无新增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且公布期间无新增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4.公布期满3年。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
6 | 失信被执行人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符合下列条件的: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 6 个月。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
8 |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 1.行政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失信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信用修复措施。 3.自严重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 |
9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200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形,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满三年。 2.“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具体禁止年限公示期届满。 |
10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二、因下列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的: 1.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2.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3.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4.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5.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后完成注销登记。 四、完成注销登记。 |
三、申请材料
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申请材料 |
(一) | 行政处罚信息 | |
1 | 行政处罚信息 |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 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
(二) | 异常名录信息 |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 1.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 |
(三)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
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
3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信用修复申请书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1.依照修复条件1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税务机关未作出税务处罚,但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已履行罚金证明。 2.依照修复条件2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在司法程序中依法获得受偿凭证。 3.依照修复条件3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 4.依照修复条件4无需提交材料。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统计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整改到位的相关材料(如罚款缴款证明、整改报告、一定时期内相关统计指标上报数的佐证资料等)。 4.国家统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6 | 失信被执行人 | 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1.提前移出名单申请书。 2.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 3.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
8 |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 |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3.守信承诺书。 4.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9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无。(不需要申请) |
10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移出名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
四、申请窗口
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申请窗口 |
(一) | 行政处罚信息 | |
1 | 行政处罚信息 | 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仅在“信用广东”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广东”网站受理修复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广东”网站修复流程(https://credit.gd.gov.cn/page/serveHall/creditRepair.html)。 |
(二) | 异常名录信息 | |
1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出申请。 |
2 |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 通过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三)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
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提出申请。 |
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修复申请。 |
3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向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
6 | 失信被执行人 | 向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提出申请。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8 |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 |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 |
9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无。(不需要申请) |
10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通过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五、办理时限
序号 | 信用修复事项 | 办理时限 |
(一) | 行政处罚信息 | |
1 | 行政处罚信息 | 7个工作日。 |
(二) | 异常名录信息 | |
1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满足修复条件1、2为5个工作日;满足修复条件3、4为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
2 |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 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三)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
1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2 |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3.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 |
3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20个工作日。 |
4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1.公示不满3年,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布。 2.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布。 |
5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20个工作日。 |
6 | 失信被执行人 | 3个工作日。 |
7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15个工作日。 |
8 |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 | 15个工作日。 |
9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无。(不需要申请,公示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公示) |
10 |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