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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江综执)应急罚〔2023〕3号
来源:本网时间:2023-12-13 09: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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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江综执)应急罚〔2023〕3号


被处罚单位: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91110108101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胜尧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8******79

       违法事实及证据:本单位于2023年 6月 19 日对你公司“2·13”建筑工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3 年 2 月 13 日8时许,河源市安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叶顶岗、罗江林、郑协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工地拆除1#塔机。11时许,在吊装拆卸最后一块平衡重块(第6块)的过程中,平衡臂的前后节下弦杆连接处脱开,平衡臂后节向下坠落翻转,由水平状态变为近似竖垂直状态,靠平衡臂拉杆悬吊在空中,平衡臂后节上的叶顶岗、罗江林、郑协坠落至地面,造成一人受伤,二人死亡的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你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监控责任制落实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构建、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对分包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1#塔吊拆卸人员(叶顶岗、罗江林、郑协)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作业;未严格遵守春节后复工复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工程复工申请/批复书》尚未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审批同意情况下擅自复工;在工程项目拆卸施工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塔式起重机拆卸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东新区“2·13”建筑工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河府函〔2023〕145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 2023年10 月 30日提出陈述,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账号详见《河源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江综执)应急罚〔2023〕3号.pdf

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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