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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本网时间:2026-07-09 17: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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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共有),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目的为拟用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1.0429公顷(15.6435亩),其中农用地1.0429公顷(15.6435亩),含耕地0.0885公顷(1.327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404公顷(0.6060亩),其中,农用地0.0404公顷(0.606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2.50万元/公顷,林地按调节系数0.4折算,即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00万元/公顷,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1.0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原则上按实际征地红线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或根据被征地集体实际情况需要,留用地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18%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4.770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6年7月8日至2026年8月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8月9日至2026年11月9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7月8日至2026年8月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河源江东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河源江东新区城东街道胜利花园第五卡(联系人:李志明;电话:0762-3133371;邮编:517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四)因征收范围变化,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河府自然资审(7)〔2024〕55号]作废。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河府自然资审(7)〔2026〕45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第二次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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