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6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5〕23号],同意河源市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使用1.0662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河源市将紫金县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桂林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662公顷(其中耕地0.15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批准建设用地1.0662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江东新区临江镇桂林村(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江东新区临江镇桂林村,江东新区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桂林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662公顷。其中农用地1.0662公顷(耕地0.1517公顷、园地0.1386公顷、林地0.75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河府自然资审(7)〔2024〕53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本公告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河府自然资审(7)〔2025〕1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