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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时间:2024-09-13 17: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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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府组织编制了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面积1.0662公顷,拟征收土地位于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河源国家高新区跨江融合发展空间融合发展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662公顷,其中农用地1.0662公顷(耕地0.1517公顷、园地0.1386公顷、林地0.75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9公顷)。按权属地类分:

  1.拟征收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8944公顷,其中农用地0.8944公顷(耕地0.0067公顷、园地0.1386公顷、林地0.74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

  1、2.拟征收临江镇桂林村塘僚、月坡、潭头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0.1718公顷,其中农用地0.1718公顷(耕地0.1450公顷、林地0.00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4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安排征收土地面积的10%作为留用地或者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落实。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综合地价的18%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4.537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3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0月13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市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辖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河源江东新区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河府自然资审(7)〔2024〕53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年度第十九批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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