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府组织编制了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临江镇桂林村,权属人为临江镇桂林村塘僚经济合作社、月坡经济合作社、潭头经济合作社,临江镇桂林经济联合社,拟征收面积为17.6489公顷(折合264.73亩)。其中农用地约264.73亩(含林地约230.16亩)。房屋(含其他建筑、棚类)共11栋,建筑面积约736.64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505.43平方米,棚类建筑面积约231.21平方米;坟墓140座(以上数据为现场初步调查,最终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为河源国家高新区跨江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需要用地。
三、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具体见《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办理登记方式。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镇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或者征地拆迁工作股室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二)办理登记期限。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经由村民委员会送达辖区镇政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告时间: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河源江东新区2022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