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收养小孩迁入申办须知
来源:本网时间:2022-12-08 17:32:48
字体【

  (1)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1.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3.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含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

  (2)需审核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收养登记证》

  ③收养人的结婚证

  ④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需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层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1.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收养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2.除办理条件之外的特殊情形,可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并以现场解释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