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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网时间:2024-01-18 16: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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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学研究与产业转化之间的桥梁作用,提升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完善河源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围绕概念验证、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对行业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按照“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引导支持、坚持开放共享”原则建设,鼓励纳入备案的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中试基地相关工作。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试基地建设应当符合河源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为在河源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备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其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行业内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总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拥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的技术研发团队,技术研发团队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不低于技术研发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五)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具有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六)成果转化服务业绩突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近三年累计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中试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备案申报表。

(二)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备案申报项目自评报告。

(三)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复印件。

(四)中试基地场所条件、设备原值清单、人才队伍资质及管理制度等佐证材料。

(五)开放中试服务清单、中试服务合同等。

(六)联合共建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七条 中试基地备案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中试基地备案的工作通知。

(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对申请备案的中试基地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

(四)市科技局对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八条 申请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统一按“河源市XXX中试基地”进行命名,名称中“XXX”为中试服务方向。

第三章 监督绩效与管理

第九条 纳入备案的中试基地若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应由中试基地及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报县(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中试基地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考核管理机制。中试基地备案后,应按要求报送中试基地年度运行报告,市科技局每三年为周期组织对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绩效评价表;

(二)中试基地工作总结、管理运营、中试服务绩效等佐证材料;

(三)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十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中试基地,可给予适当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报告等材料或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六)因(一)至(四)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立项批准建设的中试基地,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十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9月25日开始实施,2026年9月25日失效。


附件:关于印发《河源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河源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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