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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驰鹏木业有限公司生产新型木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本网时间:2026-01-03 08: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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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驰鹏木业有限公司:

  你司报批的《河源市驰鹏木业有限公司生产新型木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报批函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源市驰鹏木业有限公司生产新型木箱项目(以下简称“改扩建项目”)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工业二路8号1#-3#厂房。原项目于2013年8月26日取得《关于河源市驰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新型包装箱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紫环批〔2013〕108号),于2017年2月6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河源市驰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及设备已整体转让给河源市驰鹏木业有限公司,并完成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该改扩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租赁厂房占地面积10560平方米,建筑面积10560平方米。改扩建项目主要从事新型木箱生产,新型木箱年产25万套提升至30万套,同时淘汰原有2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新增一套4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办原则同意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产废气收集处理;热压废气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燃生物质成型锅炉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脉冲式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处理达标后由3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开料、修边废气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无组织排放;投料粉尘无组织排放。

  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燃生物质成型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空胶桶、废胶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边角料、废面粉袋和地面沉降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五)项目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项目原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36吨/年,本次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16吨/年,改扩建后项目全厂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52吨/年。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物VOCs排放量为0.156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12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14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52吨/年。改扩建后项目全厂废气污染物VOCs排放量为0.468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37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431吨/年),总量控制指标从河源元力塑胶有限公司深度治理项目减排量中替代。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 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 际排污之前应完善排污许可手续。



  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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