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可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你司报批的《河源市可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二次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报批函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产业园纬三路9号1#厂房、4#厂房,占地面积12920平方米,建筑面积28718平方米。原项目于2020年9月22日取得《关于河源市可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亿米绝缘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江东环建〔2020〕12号),于2022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于2024年4月25日取得《关于河源市可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江东环建〔2024〕1号)。该扩建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无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①新增绝缘线、导电汇流排(BUSBAR)、裸钢带、包塑雨刷簧片、雨刷臂生产线,投产后年产绝缘线6亿米、导电汇流排(BUSBAR)6365t/a(其中包胶母排4515t/a、浸粉母排1850t/a)、裸钢带9600t/a、包塑雨刷簧片4800t/a、雨刷臂700t/a;②对现有厂区1#厂房1~2楼、4#厂房1~3楼各车间功能进行调整。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办原则同意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度,做好水污染防治措施。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纯水机浓水为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江东新区产业园北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预处理废水、助镀废水、喷淋冷却废水、实验室废水、喷淋塔更换废水依托河源市凯中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电镀废水处理站(2#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河源市凯中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电镀用水,不得外排,电镀废水处理站处理总量不得超过原河源市凯中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电镀项目设计及批复处理总量;超声波清洗废水、研磨废水依托河源市凯中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1#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江东新区产业园北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产废气收集处理;包塑押出废气(位于1#厂房)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乙醛、氨、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包塑押出废气(位于4#厂房)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非甲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注塑、粘合、液压成型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浸粉粉尘经粉尘滤芯过滤系统处理后,与经“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的固化废气,一同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热浸镀废气、酸洗废气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颗粒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激光刻胶、激光切割、激光焊接废气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2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备用发电机尾气收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擦拭清洁废气为无组织排放。
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3类标准。
(四)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拉丝油水溶液、废轧制油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包装材料、废铜边角料、废铝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项目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江东新区产业园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不单独分配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江东新区产业园北片区污水处理厂排污总量统一调配。项目废气污染物VOCs排放量为1.719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27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1.449吨/年),总量控制指标从河源元力塑胶有限公司深度治理项目减排量中替代。扩建后全厂废气污染物VOCs排放量为2.343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615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1.728吨/年)。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 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 际排污之前应完善排污许可手续。
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