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报批的《广东明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报批函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梧峰村田心安置区一街10-11号明大商务楼一至四层。原项目位于紫金县临江工业园工业三路与园岭大道交汇处(河源恒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号厂房第5层),于2017年2月8日取得《关于广东明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紫环批〔2017〕3号)。由于原实验室场地使用期限已到期,拟租用新场所。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47平方米、建筑面积864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拟检测样品数量2500个/年,出具报告900份/年。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办原则同意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度,做好水污染防治措施。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实验后器皿第二、三遍清洗废水经中和沉淀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实验服清洗废水、灭菌设备废水、地面拖地清洁废水一起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紫金县临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紫金县临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产废气收集处理;化学分析室实验废气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原子吸收室、气相色谱室、分光光度室、原子荧光室检测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少量的研磨废气、含菌气溶胶为无组织排放。
实验室废气中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甲醇、酚类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合理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化学试剂、实验室废液、废弃的实验用品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破碎玻璃、一般废包装品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项目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项目生活污水、实验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紫金县临江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不单独分配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紫金县临江污水处理厂排污总量统一调配。项目废气污染物VOCs排放量为0.0134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054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00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00004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0003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00001吨/年)。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 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 际排污之前应完善排污许可手续。
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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