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办拟对《河源宝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评价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办反映。
联系地址:河源市江东新区梧桐二路胜利花园,邮编:5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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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
项目名称 | 河源宝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河源宝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产业园区起步区规划横二路南面、规划经八路西边 |
环评机构 | 东莞启霖环保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河源宝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产业园区起步区规划横二路南面、规划经八路西边。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租赁经营,占地面积8602.13平方米、建筑面积17333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一次性聚乙烯手套、浴帽、纸巾牙签餐包生产,年生产一次性聚乙烯手套20亿双、浴帽10吨、纸巾牙签餐包201吨。项目劳动定员100人,均在厂内食宿。项目年工作天数260天,每天实行1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度,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江东新区产业园北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吹膜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24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再生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24米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成型、包装、印刷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24米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者,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少量的混料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原料桶、废抹布、废机油和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规定,本项目报告表受理公告在新区网站公示了5个工作日,在受理公告期限内我办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