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强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吨钟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源市强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河源市强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吨钟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报批函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河源江东新区产业园区纬三路南侧、经二路西侧、纬四西路北侧,占地面积为700m2,建筑面积为700m2,租赁现有空置厂房从事钟表配件生产,预计年生产钟表配件6t。
二、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以及技术评估单位《关于〈河源市强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吨钟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的函》(珠勘设环审〔2022〕92号),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废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削液循环使用,每年清理一次,年更换量为0.33t,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零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江东新区产业园区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料粉尘、破碎粉尘、机加工粉尘自然沉降,机加工粉尘通过喷砂机自带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注塑废气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分别对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排放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设机械,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塑料、金属碎屑、除尘灰、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抹布手套、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按规定分类收集、分区存放于危废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地下水、土壤防治工作。通过落实源头防治、分区防治措施后,落实项目化粪池、危废暂存间、原料储存区域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废水、废机油、废切削液等污染物下渗,避免污染地下水与土壤。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意识,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纳入江东新区产业园区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入江东新区产业园区北片区污水处理厂,不再另行分配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051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027t/a,无组织排放量为0.0024t/a)。项目固体废物不自行处理排放,不设置固体废物总量控制指标。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河江东环建〔2022〕5号-关于河源市强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吨钟表配件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