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劳人仲案公〔2025〕50号
河源市森鲁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3月11日受理黄演基诉求你单位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24年6月工资1500元、7月工资75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的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5〕50号),于2025年3月27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终局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森鲁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演基2024年6月、7月工资差额给申请人980元;
二、被申请人河源市森鲁班家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演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黄演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仲裁裁决。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养护中心大楼101室
联系电话:0762-3133260/31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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