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借鉴其他地市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德州康博酒店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的月饼案
2023年9月22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州康博酒店有限公司商品和服务价格活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月饼成本价为销售价格的20.29%。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3 包装成本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10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阅现场和当事人2023年9月28日视频录像,上述礼盒月饼均已下架。
二、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禹城市慧铭轩名茶园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3年11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城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栾氏普洱翡翠白茶礼盒(规格:200g)长29CM宽19CM高22CM,空隙率约为70%,不符合 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白茶。
三、庆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庆云县清心阁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3年11月2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奖银针白茶礼盒(规格:5gx18)的空隙率约为79.2%,不符合 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现场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白茶。
四、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合肥欧家乐超市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月饼案
2023年9月18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节前食品安全及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月饼礼盒涉嫌过度包装。经查,商品名为“米月初心”、“花月情”的两款月饼礼盒包装空隙率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相关规格月饼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上述月饼已下架。
五、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可贝瑞烘焙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月饼案
2023年9月2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中秋节令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月兔の请帖”月饼礼盒套装涉嫌过度包装。经检测,该款月饼包装空隙率为5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相关规格月饼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经查,该款月饼由公司总部生产并配送至门店销售,销售价格为118元每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上述月饼已经下架(本案其他违法线索已另案处理)。
六、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崂山区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3年9月22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80g(40g*2)的普洱茶进行现场测量,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25mm、150mm、145mm,包装空隙率为78.75%;另一款净含量为40g(5g*8)的白毫银针,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85mm、160mm、70mm,包装空隙率为83.7%,上述2款茶叶礼盒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排查下架其他过度包装的茶叶产品。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圈枝柑陈皮代用茶,净含量80g。经测算,该礼盒长度165.7mm、宽度165.7mm、高度197.3mm,空隙率为80.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为过度包装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向该茶叶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七、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市北区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2月1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路某超市进行检查,在茶叶专柜上发现礼盒装崂山红茶,该商品总重量为400g(200g*2)。经测算,该礼盒长度380mm,宽度280mm,高度84mm,体积为8937600mm³,包装空隙率为41.8%,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涉案商品。
八、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李沧区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3年11月3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沧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一款在售的“崂山绿茶”礼盒,规格为250g*2,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包装盒长度360mm、宽度230mm、高度120mm,包装体积为9936000mm³。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为34.5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九、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黄岛区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14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黄岛区某超市销售的“海青红茶”茶叶礼盒,净含量200g。经测算,礼盒长380mm、宽220mm、高130mm,包装空隙率为76.0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责改期限内进行了改正。
十、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即墨区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2月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即墨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白茶礼盒,净含量400g,该产品外包装为345mm×160mm×248mm的长方体,包装体积为13689600mm³。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为62.01%,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白茶礼盒。
十一、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胶州市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31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某茶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一款玫瑰花茶礼盒(净含量170g*2)涉嫌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经测量,该礼盒长380mm、宽260mm、高85mm,包装体积为8398000mm³。经计算,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47.3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玫瑰花茶礼盒。
十二、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莱西市某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24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商场内某茶店进行日常监管时,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一款在售的茶叶礼盒(净含量250g/125g*2)涉嫌过度包装。经测量,上述包装盒长360mm、宽220mm、高130mm,包装体积为10296000mm³。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为68.4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就标准有关内容向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解读、宣传,指导当事人把好进货关,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
十三、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即墨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2月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即墨区某茶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小珠珠”茶叶礼盒(净含量267g)。经测算,该礼盒长350mm、宽220mm、高105mm,包装空隙率为57.0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小珠珠”茶叶礼盒。
十四、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胶州市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30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某茶庄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红茶”礼盒,净含量为150g,产品外包装为300mm×220mm×90mm的长方体,包装体积为5940000mm³。经计算,该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7.1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红茶”礼盒。
十五、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日照市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茶叶案
2023年6月1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日照市某茶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生产、销售2款绿茶礼盒,经日照市计量院计量检测人员现场测算空隙率分别为62.9%、64.7%,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礼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