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江东新区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314860492Q/2024-00150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江东新区党政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9
名称: 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关于2024年落实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关于2024年落实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新区落实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

江东新区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

二、禁渔时间

从2024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

三、禁止作业方式

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请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禁渔秩序。如违反规定的,江东新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查处有“电、毒、炸”鱼非法捕捞行为的,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举报电话

(一)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举报电话:3133076。

(二)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3133238。

(三)公安举报电话:110。

河源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

2024年3月1日


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关于2024年落实珠江禁渔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docx